案情简介:
姜涛是某房地产公司业务员,平时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负责,每月总能很好地完成公司规定的目标任务。一天,姜涛正和一客户洽谈业务时,另一位姜涛曾服务过的客户王女士找到姜涛,欲把自己购买的小户型更换成大户型。因姜涛当时正在为客户解释购房合同条款,便让王女士坐在一旁等待。等了十多分钟,不耐烦的王女士再次打断了姜涛与客户的交谈,欲让姜涛立刻为她办理相关业务。姜涛稍做解释又继续开始回应客户的咨询。王女士感觉姜涛故意怠慢自己便与姜涛发生争吵,随后王女士找到姜涛的业务主管投诉姜涛。
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姜涛交纳500元罚款。姜涛感觉委屈,欲找主管申诉便未按时交纳罚款。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2014年4月1日向姜涛书面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姜涛认为公司从未告知公司规章制度,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撤销决定。仲裁委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订立的规章制度未书面告知曾某,该规章制度对姜涛没有规范效力。仲裁委裁决:撤销该公司作出的解除姜涛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律评析: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用人单位滥用规章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呢?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范劳动过程和对职工进行管理的规则。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有利于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促进管理的规范化。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运用规章制度规范职工纪律时往往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如果出现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就不能依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罚:一是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合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中,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和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关于惩罚违纪职工的规定必须同法定的违纪处罚相符,不能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规定诸如“合同期间不能怀孕生产”等规章制度。二是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合法。一般而言,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等协商确定。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违反上述程序的制定规章制度无效。三是规章制度没有公示告知职工。单位必须将相关的规章制度公示或书面告知劳动者。未经公示的制度对职工也不产生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以上的问题,那制度的规章制度是不产生效力的,单位不能依据这些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罚。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直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在规章制度订立方面虽然履行了民主程序,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但因为未公示或者未书面告知姜涛,所以该规定对姜涛不发生效力。
知识链接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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