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公司属于服务行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旗下有一间分公司。
每个季度总公司和分公司(独立核算)是各自申报增值税,而所得税则是汇总以总公司名义申报。
假如总公司2016年年收入为480万元,分公司2016年年收入为30万元。
这个情况下,每个季度各自申报增值税,总公司按480万元申报,分公司按30万元申报,这情况是不超过500万的。
但按照所得税汇总申报就是480+30=510万元申报2016年企业所得税,这就超过500万元。
我的问题是,现在税局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根据年度增值税申报表还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来界定?根据上文情况所术,我公司是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总公司和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前提下,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否会影响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毕竟对我们来说,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分开核算。
期待你全面清晰地回答我的问题!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
一、超标应登记一般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5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80万元;从事应税行为(包括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500万元。
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及劳务与应税行为的,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二、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各自计算是否超标应登记一般纳税人。
贵司若仅提供营改增应税行为,总公司和分公司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均不超过500万元的,不需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04-17 12: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