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0号发表了编号为LY14101400010关于雁石镇政府规划防洪坝,征地铲除农作物不予赔偿的诉求。
关于雁石镇政府的回复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龙岩市新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罗区雁石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5日联合发布公告,在厦中,东南,楼墩三个村张贴。要求各村民于2014年9月1日前自行将沿河两边的绿竹等青苗清除。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于雁石镇厦老溪河防洪堤建设项目河道两边的土地,有土地承包证的,由各行政村按规定给予补偿。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按各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处理,一律不补偿。”
根据以上镇政府回复内容,本人对此提出三个疑问:
一、“龙岩市新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罗区雁石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5日联合发布公告,在厦中,东南,楼墩三个村张贴。要求各村民于2014年9月1日前自行将沿河两边的绿竹等青苗清除。”据本人了解此工程项目12月前也不会进行施工,而8/9/10三个月为绿竹绿笋的成长期及收成期,为何不等村民收成后在进行处理?请问你们知道农民管理绿竹有多辛苦吗?你们这是让农民辛苦了一年眼看收成在即,却变成竹蓝打水一场空,这损失政府不用负责?更可恶的是在知道竹林的所有人是谁的情况下不予通知的情况下就给砍了,你们知道一万块的收入对于农民来讲代表什么吗?这么多年都没急,现在急于这一时吗?
二、“按照相关规定,对于雁石镇厦老溪河防洪堤建设项目河道两边的土地,有土地承包证的,由各行政村按规定给予补偿”。当年政府发放补贴鼓励让村民种绿竹,一是为了起到防洪及水土地流失,二是为了可增加农民收入。现要求提供土地承包证,种了二三十年的东西都没人提要这东西。现要清除了就要这东西,这与过河拆桥有何区别?这让民心何在?还是就是欺负村民不懂法没有办土地承包证?
三、“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按各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处理,一律不补偿。”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属于村民私有财产,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及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也明确指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而现在就一个“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处理”就把农民的私有财产给处理了?这明显与我国法律是相违背的,为何镇政府没有起到纠正的作用,反而给予承认?
另外所谓的村民代表大会就是一个笑话,会议根本没有按照相关程序来走,只是相关人员组织了各村共12组的组长和村干部,口头通知了下要清理什么东西,说没有任何赔偿。当时就有人问为什么没赔时,说了规定就是没有赔偿。这个就叫村民代表大会?
以上内容请相关领导能引起重视,农民一天到晚风吹日晒的,种点东西赚点钱不容易,希望能够理解下。并希望此事能有个合理的处理方案,而不是演变成村民与镇政府在扯皮。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所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决议是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经查,厦老三个村都按照规定人数按程序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同意,对于建设防洪堤赔偿青苗问题一律不予赔偿的决议。其次,对于反映征地补偿问题,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有提供相关土地承包证的按规定给予补偿,无法提供土地承包证的属于村集体的土地,一律不给予补偿。对此,我镇认为厦老防洪堤建设是一项关系民生工程建设,是照福子孙后代的一项好事,希望信访人及广大村民予以理解和支持。(新罗区雁石镇人民政府于 2014-11-4 10:2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