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强行索要百万“坐牢补偿款”,结果又!坐!牢!了!


白某曾在柳林某集团公司做过保安,因公司的事情跟人打架,触犯故意伤害罪而获刑。白某认为自己坐牢与公司有关,于是尾随、跟踪原公司董事长,要求给予上百万的补偿。
近日,柳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白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白某生活出现困难,于是他以自己曾经因某集团公司的事情被判刑坐牢为由,希望公司董事长陈某帮助其挣钱,多次对陈某进行尾随、跟踪,并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威胁恐吓,欲向陈某索要“坐牢补偿款”人民币112万元。陈某因资金紧张和内心犹豫,迟迟未予支付。
2016年6月,陈某因不堪忍受白某的尾随、跟踪和短信威胁,被迫在太原市躲避一个多月。2016年7月20日21时许,白某获悉陈某要上山散步,于是携带一把钢珠枪向陈某迎面走来。陪同陈某一起散步的公司员工郝某等人及时制止,白某随身携带的枪支被郝某等人夺下,一并移交给公安民警。
法院认为
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曾因公司的事坐牢为借口,以让被害人陈某照应其挣钱为幌子,采用尾随跟踪、手机短信威胁恐吓和持枪现场胁迫的方法,欲向被害人陈某非法索取人民币11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故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律链接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而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相要挟。
实习记者 黄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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