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我公司是一房地产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拍得土地。在土地合同中有一条款,需无偿为政府部门代建10000平方的房子(不属于保障房),并装修好移交政府做为人才公寓使用。请问,我公司代建的10000平方房子的建筑成本能否在土地增值税计算的税前扣除,分摊的土地成本能否在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扣除。
尊敬的纳税人,据贵公司上述内容,贵公司竞拍土地并无偿为政府部门代建10000平方米的房子的行为应属于目前“限地价竞配建”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配建部分土地及建筑成本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扣除项目的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同时友情提醒贵公司,配建面积部分应作为全部经济利益的一部分,并入契税计税价格。
依据:
1.《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2.《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若有其他疑问,欢迎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再次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7-8-8 08:1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