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周多前在地税http://www.fsds.gov.cn/portal/jsp/portal/category_frame.jsp?categoryId=1030383&siteName=fs&styleName=blue&portletStyleName=null上发言咨询了问题,编号是1267734,到今天也没回答,打12366-2-1也永远打不通,不知道税务局的网上咨询有回答吗?
伍先生,您好!我局在网上咨询回复您提出的问题时,所引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仍然执行,只是该文件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与国内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但不影响该文件对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执行。根据您提出的疑问,现就您在地税网上咨询栏目咨询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关于您提到的“双重身份”问题,根据您提供的资料,纳税人“B”投资移民到香港,如已合法取得香港身份证,属于香港居民,则适用于香港同胞的相关税收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可按4800元的费用扣除额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因此,香港同胞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0-05-17 10: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