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有两个方向:
一是其本身收到的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二是投资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对于第一项,我们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在上面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根据所得税法规,是可以享受股息红利的免税待遇的。小编也注意到江苏地税之前提到(在2014年1月废止了):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但是对于核定征收企业,其本身的股权转让是不得核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从两个方面看,如果专门从事的是不得核定的,但是如果不是则是可以核定的,只是按收入额直接算所得的方式。
对于第二个问题,投资股东企业,如果从核定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这非常清楚,是税后所得,符合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自然免税啊,如何计缴所得税是被投资企业征管当中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