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56号文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此时纳税人为该产品管理人。资管产品底层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贷款服务类(如提供贷款服务的信托产品)及金融商品转让类(如买卖股票、债券获取差价),现在明确上述产品获得的收益由管理人作为主体进行纳税。
随着金融工具的进一步发展和丰富,许多产品中投资品种并不单一,尤其多策略产品中投资范围更加广泛,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就需要梳理资管产品作为投资人投资哪些标的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对于私募契约式基金而言是否被认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意义重大但目前也存在争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可以免收增值税。但是通常这里所指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公募基金,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尚存在争议,以下资产梳理假设私募投资基金不符合该免税条款。
私募契约式基金如果被认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可以免收增值税。
对于每一种金融资产的应税梳理,各个私募管理机构都应当就自己最常见的投资范围向税务咨询机构或者托管外包机构进行咨询确认,清晰地把握和确定最终应税的资产项目和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