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乐至交易中心的公告上,交易中心经常将很多单位进行打包发标,但它又规定“供应商对本询价通知书中的所有包都要报价,不能只对其中的任意一个包或者几个包进行报价……..”这样很多个单位进行打包,发包的工作量就小了,同时规定“供应商对本询价通知书中的所有包都要报价”,就一次性的整完所有单位,工作量也小了。请问乐至县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法有那一条规定,“如供应商要参与采购,必须对所有包报价”???
二、在乐至交易中心的直接影响下,乐至县教育局对该县的基本上所有的采购都进行打包,各个学校之间的参数相互钳制、相互制约,这种一环扣一环的参数写法,100%的保证只有参与写参数的那一家供应商找三家来围标并且中标(每一包基本上十万(教学仪器19万),几十万(新团小学等学校87万多)或是上百万(双河中学等学校103万)的采购参数中,上5000字,上万字的参数是教育局任何一个人写不出来的)
如:在乐政采竞【2015】337号采购项目中(乐至天池职中采购项目),这个项目从立项编号就可以知道2015年立的项,经过供应商长达几个月的参数修改,不仅在硬件上进行了限制,最后在软件上要求“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2.jpg
”这些种种限制条件,直接就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强烈要求:乐至县教育局的采购以各学校为单位,不进行打包合并采购
三、要求:乐至县交易中心对以上不公平行为进行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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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
关于“乐至县政府交易中心存在严重的不作为”网帖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你在《资阳网》“我有话对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市长说”专栏中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乐至县交易中心为节约财政资金,降低投标人投标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规定,在取得采购人委托同意的情况下,对相对集中期内项目性质相近的小额采购项目实行打捆分包批量采购。实行一年来,这种类似网上团购的批量采购方式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避免了每一包招一次标、发一次评标费的情况,从而节约了财政资金;投标人对所有包都报价,一次性投标,节约了制作投标文件、差旅费等投标成本,且成批量供货又减少了供货时的运输成本,获得了大多数投标人的认可。如果供应商不对所有包都报价,就会造成个别包采购废标,该包需得重新招标,并由招投标各方主体支付相应费用。因此,县交易中心在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时,要求供应商对询价通知书中的所有包都要报价。
关于乐至县教育局打包各学校采购项目问题。乐至县教育局负责全县110多所学校教学仪器采购,如分学校采购,每年至少有100多个包,根本无法完成,因此,县教育局根据同类产品合并打包的原则,采取以片区或直属校为单位进行打包采购。采购教学仪器设备的参数均按四川省教仪装备处设定的各类参数要求并结合其他县市区采购参数和采购学校实际需要制定。同时,乐至县采购物品参数均通过专家库随机抽选的专家进行了严格的联审,排除参数之间相互牵制的因素,而且从报名和招标结果来看也没有限制性和排他性。乐至县高级职业中学采购项目(乐政采竞〔2015〕337号)是创国示项目,按国示要求配置相关设备,2015年立项后其参数从未更改,在2016年进行公示招标采购时,有来自不同地方的6家供应商参与竞争,并未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县交易中心在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时,既严格遵守了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又通过创新方法提高采购效率,获得了大多数交易主体的认可。在采购文件制作过程中,县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在充分考虑竞争公平性、公开性的同时,依据采购项目的内容和要求设置资质、资格性条件,其他包括技术参数等内容均由采购人论证后提供,没有出现不公平行为。
感谢你的留言,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