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农保无法报销

陈先生来电反映,他是古田县卓洋乡吉洋村的村民,他的孩子是在2015年12月19日出生,当时正值缴交农保的时间,可村委收农保的人员说:三个月内住院都可以随母亲报销。然现在才两个多月,他孩子住院了,可新农合窗口的工作人员说不可以报销,也没有这项规定。即使补交费用,也只能等一个月后生效。请求部门能否有任何办法可以给予报销?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协助处理。
陈先生:
您于2016年2月25日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之规定,“城乡医保申报登记缴费时间为上年度9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并向城乡医疗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您的孩子未在《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参保登记并缴纳2016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所以2016年度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关于您提到的“三个月内住院可以随母亲报销”,相关的规定是《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凡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参加宁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后,无需缴纳当年参保费用,即可纳入当年度宁德市城乡医保保障范围。”您的孩子是2015年度出生,按规定只能是出生当年也就是2015年度的医疗费用可以随父母一方纳入当年度城乡医保保障范围进行报销补偿。您的孩子的医疗费用发生在2016年度,不适用这条规定所指的情况,所以也就不能给予报销补偿。
感谢您对新农合工作的支持,不知以上回复是否解决了您的疑问。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在工作时间拨打古田县新农合咨询电话0593-3836222,3836399进行咨询,会有工作人员替您详细解答。
古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10日(卫生局于 2016-3-10 10:4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