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被告钱某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赵某借款,原告赵某出于对被告钱某的信任,通过“借贷宝”向被告钱某借出多笔款项。至今,被告钱某仍拖欠原告赵某本金47万元。2016年5月26日原告赵某与四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刘某、钱某臻、钱某花作为共同担保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因多次向四被告催促还款,但都无果,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足额追到此借款。
我所接受赵某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发现被告钱某手上有很多涉诉案件。因此马上进行了财产查询,立即进行了财产保全,避免了后期款项的执行 ,查询到钱某手上有一套房产,因此申请法院进行拍卖执行,顺利拿到17.9万的款项。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钱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偿还借款本金179000元及利息(此前尚欠利息481700元,其余借款利息,尾笔借款均分别从附表所列出节日起,按照年利率2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至)。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贷宝形式借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借款金额多少,如何给付,有无约定利息,利息如何计算?
三、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往往没有约定好基本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则导致借贷事实、借贷合意不明确。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就对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间、诉讼地、担保物等情况约定明确,保障借款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