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绍兴县诗韵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乙方:
具体事情: 乙方在2016年5月2日接到甲方孙主任电话,要求去拆除一楼厂房墙外的风机,说是做点工300元/天,2016年5月3日,乙方约居住在同村的郭泽兵(四川人)2016年5月4日一起去做点工去甲方孙主任指定地点开工,2016年5月4日早上7点20分左右,郭泽兵在拆除外墙风机时不慎从3米高处垂落导致双脚脚后跟粉碎性骨折。当时乙方由于慌张第一时间打电话给甲方孙主任,之后由于受让部位的原因私家车无法乘坐,有郭泽兵自己打了120急救车,方才及时到院治疗,从2016年5月4日到2016年6月23日,乙方已经垫付医疗费用共计¥33710.44,叁万叁仟柒佰壹拾元肆角肆分。
2016年7月26日 郭泽兵要求乙方再次垫付医药费,因乙方个人能力有限无法支付后续医药费,2016年7月27日就约见甲方负责人副总 在柯桥区安昌派出所进行调解,
甲方副总指出:
1.拆除外墙风机属于合同《室内拆屋平地粉刷合同》内的第三条:承包范围的第四点墙面补洞。窗洞清理。
2.2016年5月4日发生的这起意外属于乙方承包合同《室内拆屋平地粉刷合同》内,责任应该有乙方承担。
3.为什么和乙方签署《室内拆屋平地粉刷合同》原因就是乙方在作业中发生的一切事故而造成的后果都有乙方自行承担。
4.郭泽兵作业过程中的意外与甲方无关,一切事宜需郭泽兵自行向乙方协商。甲方强调承包对象是乙。
5.如果存在责任,请乙方走法律途径解决。
乙方指出:
1.拆除外墙风机不属于合同《室内拆屋平地粉刷合同》内的第三条:承包范围的第四点墙面补洞。窗洞清理。因为合同明确指明是室内,风机属于外墙。
2.2016年5月2日甲方孙主任打电话给乙方是做点工处理的
3.合同《室内拆屋平地粉刷合同》的效力时间是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4月20日事发是2016年5月4日,发生时间不对。
4.因乙方个人能力有限要求甲方垫付后续郭泽兵治疗费用。因为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可能会导致残疾。
5.如果走正常的法律途径最快也要2年,再加上经济及能力有限,个人实在无法承担。
目前因郭泽兵需要继续治疗,因个人经济能力有限,强烈要求乙方支付,乙方经济也有限,2016年7月26日晚上带领众多人员到乙方家里闹事,还拖家带口来乙方家里要求常住,后因邻居看到对方实在无礼而报警求助,暂缓一些时日。
对于以上事宜乙方很困惑,不知如果处理??请各位知法懂法人事帮帮忙,谢谢了!!
乙方自己姓名涂掉,甲方公开,不好
呵呵,这个事情跟我在处理的一个一模一样,建议让受伤的起诉甲方吧
其实甲方没有垫付义务的,虽然感情上比较难接受,但是这和车祸一个道理,都是要受害方治好后再有责任方把钱给受害方~~~如果受害方自己明明有钱但是为了让责任方垫钱而拒绝治疗,这个后果觉得也要受害方自己承担的,我想这个社会有正常收入的人不可能几万块钱都拿不出的~十几二十万么有时候是有难度的~~~还有一个办法就是让对方直接去起诉用工的甲方~法院判下的钱甲方肯定得付,就可以拿去做医药费了~
咨询律师吧。多问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