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原已被抵押的原厂房内的“办公用房”改为“商业用房”,是否会产生抵押权的改变?即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更改用途,是否会导致半途被其他人查封,从而导致抵押权人的利益受损?(2)房屋已有〈房地产权证〉并被抵押,而〈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面积范围,是否已剔除该房屋的占地面积?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可另作抵押?谢谢。
GPS2010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收悉。
(1)如果原已被抵押的厂房合法变更房屋使用性质,请产权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在申请时需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其他有关土地抵押的问题请向国土部门咨询。
2010-10-11 09: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