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和解之道,胜败之外的第三种结果

行政诉讼的和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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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房屋拆迁那些事儿
许多找律师打行政官司或者征地拆迁官司的当事人,都会问律师一个问题:这个官司能赢吗?有多大胜诉把握?面对这样的问题,我觉得真的很难回答。和政府打官司的事情,之所以我作为律师觉得难以回答,不是因为律师心里没底。作为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相反,我之所以认为难以回答,是因为我对征地拆迁案件以及其他行政诉讼的“看透”。所谓的看透,不是看透了世态炎凉、正义无望。而是看透了这种案件的思路,即,和政府打官司,且忌盲目的阐述自己的道理,而是要把眼光放在行政机关的三角架上:事实、程序、法律。作为原告的律师,是要从行政机关的证据、法律适用上找出问题。如果原告的律师一味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的阐述自己的理由和主张,而未把行政机关的证据作为重点,则是南辕北辙之举。另外,和行政机关打官司,虽曰不调解为司法原则。但不调解指的是司法机关不应在法庭进行调解程序,并不意味着不准许当事人自行和解,而且,司法官员也乐于在庭外为当事人的和解搭建桥梁。当事人和行政机关调解之后,可以撤诉的形式结束案件。
但是,作为弱势的原告一方,如果想争取行政机关来找我们平等合理的和解,非有充分有力的事实和法律不可。原告律师所做的工作之一,就是在纷繁复杂的事实和法律中找到对原告有利的方面。这样,才有可能让行政机关以主动“认错”来进行和解。
在前两天,本律师收到一个四川彝族自治州的当事人的信息。称,当地林业局原来对其所做的注销林权证的行政处理决定,已经由当地林业局自行撤销了。即,注销林权证的行政决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也向法院提出了撤诉。最后,案件以撤诉裁定的形式结束。这个案件,如果大家在裁判文书网站上只看到本案的撤诉裁定书,会以为这个案件十分简单。但如果问问当事人,就知道其过程之复杂了。
臧云律师
京坤律师认为,在该案中,我作为代理律师在庭前起草了逾千字的质证意见,重点论证了行政机关证据的不足。另外又准备了二千多字的辩论意见,论述了林业局法律适用的错误,且基于此,我们在开庭时当庭要求增加一项诉求:审查林业局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我们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存在重大疑问。如果该文件被确认违法,则依据该文件作出的注销决定,显然也应当撤销。“以面带点”!当然,我们之所以申请,是因为我们京坤律师之前做了详尽的法律调查和论证工作,确有一定之依据和预期。该案最终的结果表明,我的策略是奏效的。两天的工作没有白做。
这就是胜诉败诉之外的第三种结果:和解后撤诉。当然,这种结果,也是当事人和律师共同努力得来的!——而不是运气或者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