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与二胎

国家早已经取消农业户的说法,统一为居民户,为什么计生政策里还要区分农业户与非农业户口(第一胎是女孩,农业户口才可生二胎,非农业户口不能生二胎)?这不明摆着国家政策之间自相矛盾吗?
你好:
  1.现行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三)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四)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五)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二)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三)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四)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农村居民生育调节的适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闽人口发〔2011〕119号),其第一条 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称的农村人口,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除外:
(一)在所在村依法承包责任田(包括耕地、林地、荒地、滩涂、果园等)的;
(二)以从事农业生产(农、林、牧、渔等)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三)所在村未纳入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的;
(四)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农业税的。
第二条 因婚姻、收养、父母子女间投靠,户口登记地址由城市(城镇)居民委员会变更为村民委员会,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之一的,自户口登记地址变更之日起,视为农村人口。
父母子女间投靠,是指父母投靠子女、夫妻在发生生育行为之前互相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新罗区卫计局于 2014-7-4 15: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