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建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标题所说的“原告被告通吃”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案件原告、被告委托的情形。律师事务所这样做行吗?为了正确求证,先看法律规定。
1、法律规定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上述法律规定可得结论:律师“原告被告通吃”——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是《律师法》明文禁止的行为,但对于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案件原告、被告委托指派不同的律师代理案件的情形并无禁止性规定。《律师法》未禁止的行为是否就当然不受限制呢?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公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从上述行业规范的规定可知:律师事务所“原告被告通吃”——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案件原告、被告委托的情形是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的。那么,问题来了:当事人以法院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案件原告、被告委托为由认为法院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审判程序违法是否应予支持?下面通过案例求证:
2、案例求证
在审查唐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后,就杨某某主张双方的代理律师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发(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本案,听取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杨某某与各被申请人均坚持要求不变更代理律师以及各自向法院提交了《豁免函》情况下,方被准许。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杨某某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3、案例总结
从上述案例可知:在双方当事人均坚持要求不变更代理律师并向法院提交了《豁免函》情况下,尽管同一律所接受同案双方委托违反了行业性规范,但并未违反《律师法》的规定且获得当事人的豁免,故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委托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代理案件并未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利。
以上案例提醒各位律师同行:面临自己与同一律所的其他律师代理相同的案件,必须要获得当事人出具的《豁免函》,以确保代理行为未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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