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移植报销问题

本人是一位退休党员、于2017年8月17日在桐乡第四人民医院就诊,发现肝脏部位有占位,疑似肝癌,并与8月24日转诊上海就医,之后确诊为肝癌晚期。医生建议立即换肝治疗,并联系郑州大学附属第i一医院肝移植科进行会诊,于8月29日进行手术.住院20天后出院,举其全力凑足了全部的治疗费用。但没想到回来报销时,被告知浙江省肝移植不属于医保范畴,我知道肝源肯定是不报销的,但是我看病的费用却一刀切,不报。我医保也一分不落交给国家,就是为了防范于未来,现在真生病了,却一分不报。当然此事多次咨询社保局,酌情考虑说肝移植不报销,但所产生的抗排异治疗是属于医保,这部分可以报销,但是问题重点来了,要求医院发票重开,分两张,手术的费用,手术后抗排异费用。可是本人儿子赶去郑州医院得到的答复是不可以重开发票。现在我的问题有两个;如下(1)肝移植作为肝脏切除、修复类的手术,虽然不是一个普通的手术,但它术前、术后用药,手术费用都与别的手术流程无异。为什么别的肝脏手术可以报,肝移植的手术费和药费都不能报销呢? (2)既然抗排异治疗能报销,为什么还要分开发票呢。现在本人恳请有关部门能够为我解决这部分诉求。
徐天明: 你好。你反映的事项已收悉,关于医疗费用报销问题,我市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肝移植手术未列入医保服务目录。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说明中第三条“准入支付原则”“以不列入《医疗服务目录》的手术和治疗为主要手段或目的的住院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你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8月至9月住院是以肝移植手术为主要手段或目的,故整笔费用不能报销。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