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包括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的这套房产是通过赠与获得的,在办理过程中,交了契税、印花税等,如果转让还需交20%税吗,还有什么税费要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细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市地方税务局 2013-03-29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