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群租现象很普遍。群租给小区造成较为严重的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同时给小区环境卫生,使电梯处于超额运行状态,加速电梯老化,加大运行和维修成本;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的居住和生活,极易引发邻里纠纷等问题。
请问南昌市对群租现象有何管理办法。
您好:
群租现象的根源在于高房租,很多人租不起房,不得已而选择群租。为了抑制群租问题,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目前北京市、上海市规定: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深圳市规定: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多数城市尚无租住面积最低标准,我市还没有明确租住面积最低标准。
我市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是“两级分管、委托执法”的管理模式,各城区房管局负责住宅租赁管理,非住宅租赁由市面上房管局实行委托管理。市民如果发现商品房屋出租行为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请向各区房管部门反映,房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谢谢!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08-25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