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1、我们当时申请建房时是郭如根和郭如兴两户人家八口人申请的,建筑面积182平方,占地面积106平方。同时是拆除了两间60平方的平房,实际是属于拆房建房。同时我的23.45平方的房子不是由父母处分得的,是我自己建造的,而且我是2004年1月12日离婚的,请相关部门能再次核实调查,按照事实调查。2、我(姓名:郭英,身份证:330682197808190026)大概在十几年前就是住房困难户了, 2016年10月9日街道还给我出了证明,但是2017年年底住房困难户被无辜取消了,我想核实为什么要取消,取消的原因是什么,同时要求赔偿我的精神损失。3、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上沙村村民章春娥2011年的时候审批了宅基地,2012年建造了深10米,宽3.8米的三间三楼,但是实际相关政策规定从1995年开始不能批地基了的,而且章春娥谎报人口,在村人口一人,但是去年拆迁的时候,却按照标准给予拆迁了,我认为这些都是不属于规定的,希望相关部门能去核实调查。二、情况调查及答复意见:1、经百官镇曹娥办事处同意于1987年9月17日建造楼房2间,附房1间,共建筑面积182平方,占地面积106平方,由郭如根、妻蔡璋珠、长女郭英、次女郭营四人共同申批。2、关于廉租房取消的原因,请你咨询区建设局廉租房管理相关部门。3、关于章春娥户建房问题,经调查,上沙村章春娥户于2011年8月,因曹娥街道重点水利工程曹娥江朱山埂标准江堤工程建设需要,进行拆迁安置。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虞区信访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联系人:周洪标王立 联系电话:821166096.1499201706050920460447对于街道的回复不服1、对于1978年郭如根户申批,本是两户共同上提,但最后只有郭如根一户建造,同时郭如根户拆掉一间半楼房及两间平房,属拆房造房,不存在新批宅基地,希望上级领导进行对村民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公正的对待。2、取消郭英一户多年来困难户资格一事,本人于2016.10.6当天去廉租房办公室咨询过,办事人员明确回答我,原话“你们的住房困难户是街道申核确定的,我们是根据街道提上来的名单进行代办,决定权在于街道。”当天我又去民丰社区办公室再次确认,村会计回答,原话“我们只是上报,申核确定是街道决定的,我们没有实权”。而现在在拆迁时村支书及街道个别领导为了打压,居然如此回复,请问各位领导,你们这样用权力施压我们母子的目的是什么?3、关于章春娥户建房问题,实际情况是江堤工程造好后建造拆迁的,且是住户多次自己要求拆迁,早前也有过安置房的提议,但后因为其侄子在原市政府办公室任职,利用职权才批的宅基地。其次,房屋建造手续不全,当时没有建设局的批文,一直属违章建筑。再次,为何街道在回复中没有明确一点,就是其谎报在册人口,章春娥媳妇沈志梅、孙女李钦户口均在民丰社区,在民丰社区已经享受过住房,为何在上沙又同时享受,而且是多倍的享受,这些都是违反政策的,在拆迁过程中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几百万的赔付款。请问街道领导避重就轻,对我们的上访进行有意误导,用意何在?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1、对于1978年郭如根户申批,本是两户共同上提,但最后只有郭如根一户建造,同时郭如根户拆掉一间半楼房及两间平房,属拆房造房,不存在新批宅基地,要求调查。 2、取消郭英一户多年来困难户资格一事。 3、关于章春娥户建房问题。二、情况调查及答复意见: 1、经百官镇曹娥办事处同意于1987年9月17日建造楼房2间,附房1间,共建筑面积182平方,占地面积106平方,由郭如根、妻蔡璋珠、长女郭英、次女郭营四人共同申批。 2、经建设局了解,你已在天香南苑已购房,不符合廉租房条件。 3、关于章春娥户建房问题,经调查,上沙村章春娥户于2011年8月,因曹娥街道重点水利工程曹娥江朱山埂标准江堤工程建设需要,进行拆迁安置。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虞区人民政府(区复查办公室设在区信访局内)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联系人:周洪标王立 联系电话:82116609
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 2017/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