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绿都由海南祥居实业有限公司开发,购房合同所写交房时间根据售出时间分别有2012年12月31日、2013年3月31日、2013年5月31日。 在五月底交房期限时在海南日报上刊登交房信息同时通知业主收房,但是小区只是楼房主体完工,小区公共部分及绿化完全没有。
另外法律规定的交房所需 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均不能提供,在7月12日开发商也只提供了一张建筑工程质量评价书,上面明确写到还需消防、规划等部门验收合格,而开发商一口咬定只需要质量合格就可以收房,购房合同上所写交房条件只需要这条,难道交房条件是开发商自己定的吗?现在还催着业主交房,难道开发商可以一手遮天,不用理会国家法律吗?
就算延迟交房也应该符合规定的交房条件,希望有关部门能对这件事进行调查监督。
盼复,谢谢。
尊敬的网友:
经了解,郭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经质量安全监督站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意见》”。该项目已于2013年7月12日取得上述文件,符合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已就相关问题向郭女士解释,对方表示理解和接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08-01 16:2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