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凌辱,最后酿出了血案。 南方周末 王瑞锋 图
堕入讨债者的控制之中,母亲被极端凌辱,警方介入无果,山东冠县人于欢用水果刀捅死了辱母者杜志浩,并捅伤另3名讨债者,一审被山东聊城中院以成心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此事被网友热议,并引发法律界人士争议。警方有没有渎职,讨债者的行为如何评价?法院判决能否存在可商榷之处?
3月25日,磅礴新闻(thepaper)梳理了该案的一审讯决书,并采访了于欢的辩护律师田明、杨少彬及相关证人。
一审认定:讨债者对母子俩有凌辱言行
(2016)鲁15刑初33号判决书显现,山东省聊城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担任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商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十余人先后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别人一同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凌辱言行。
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抵达接待室,讯问状况后,到院内进一步理解状况,被告人于欢欲分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作抵触,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处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辱母”:同去讨债的证人证明
磅礴新闻查阅判决书,发现多名证人在其证言叙说了“辱母”情节。
作为被辱的当事人、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细致描绘了被辱的经过。与此相印证的还有其他多名证人的证言。据判决书援用的同去要债的张书森证明,“要账的过程中,看见杜志浩把本人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本人的阴茎显露来对着欠账的女的,把欠账男孩的鞋脱下来,并在欠账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对着欠账女子说的话很难听,还扇过欠账男孩一巴掌。”
据判决书中的“视听材料”证据,“凌辱”到“杀人”分两个阶段。
从厂子门岗摄向办公楼的监控,从办公楼摄向大门口方向的监控、办公楼内的监控显现:4月14日16时许多人陆续开车来到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至19时许,有人开车拉来了啤酒、烧烤炉子等,之后聚在办公楼门口(吃饭),直至21时50分许,在门口的人都进到办公楼内。22时13分一辆警车抵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
捅杀:关键的4分钟警察不在现场
视听证据显现,4分钟后的22时17分许,局部人员送民警出来办公楼,有人回去。22时21分许,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进入接待室后要钱一方受伤的、没受伤的陆续跑出接待室,乘三辆车快速驶出公司。
这个关键的4分钟,是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的时间。
据判决书中于欢招认,他捅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系被控制在接待室遭到对方殴打后所为,且对方有凌辱言行。
据于欢一审辩护律师田明引见,“于欢跟我说,在当时那种状况下,他的心情完整解体了。他的母亲遭受了那样的侮辱,正常人都会想要干仗,后来警察过来又走了,他们(杜志浩)以为不该报警,又变本加厉咒骂、殴打,说‘我治死你’这样的话,于欢在没有得到维护的状况下,完整有理由置信对方会剥夺他的生命,所以他拿起水果刀捅了。”
判决书援用证人刘付昌证言称,“派出所民警进了办公楼里面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就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咋呼,我跑到办公楼里面,看见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不断往后往南退,退到一个桌子跟前,我发现于欢手里多了一个发亮的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
疑问:处警民警能否渎职?
依据视听证据,警方在案发房屋的时间只要三四分钟。一个关键问题是,处警警察为何进屋后,又分开事发房间,而没有带走当事双方?
一审辩护律师田明对磅礴新闻称,“警方没有走,整个过程都没走,只是分开那个房间,走到屋外,当时于欢和他的母亲的手机都被收走了,警方可能是到外面去寻觅报警的人,看是谁报的警,到底看到什么状况了,而于欢则很可能基于错误认识,以为警察走了,他很冲动要进来,而这目的又没有完成,所以他以为本人没有得到维护。”
那么,抵达现场的警察,能否知悉于欢被目击母亲遭人露性器凌辱的状况呢?判决书中的“视听证据”显现,处警民警用执法记载仪记载了案发当晚处警状况。警察能否知悉凌辱情节、当事人能否陈说被凌辱,执法记载仪应有记载,但判决书没有提到。
判决书中,一名叫刘付昌的证人证言:“我发如今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她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我就拿着手机报警。”至于报警时他能否向警方描绘过凌辱情节,判决书没有提及。
田明引见,杜志浩言语凌辱苏银霞以及脱裤子露生殖器的过程,在警察到来之前,曾经完成。田明说:“于欢在笔录中没有标明他通知警察这个状况了。”
于欢的另一名辩护律师杨少彬通知磅礴新闻:“据卷宗资料显现,涉案双方只就双方能否有入手行为向警察描绘。旋即警察即分开案发房屋,于欢母子走出房屋,被对方拦下。”
苏银霞工厂工人马金栋在判决书中作证于欢母子被凌辱过程。3月25日晚,他通知磅礴新闻:“警察过来后,执法仪的摄像头是开着的,苏银霞通知警察,杜志浩怎样怎样凌辱她了,脱裤子显露生殖器对着她。但是,很快警察就要分开。我、做饭的张立对等,就拦着警察不让走。我说出人命不益处理。于欢母子想跟着警察出来,但被讨债的拦着,没出成,警察还是走出屋了。”
判决书中作证的刘付昌通知磅礴新闻,当时是他报的案,他报案说,有人遭到了要挟,他没有讲详细的状况,警察十多分钟就过来了,警察进屋后,说了“咋回事,有人打架吗?”然后讨债的人说,“没打架”。警察还问,“谁报的案?”他没有说,“我不敢说,黑社会啊,怕报仇。之前他们抢了于秀荣手机,还踩了她一脚”。然后警察就要走,于秀荣、马金栋等人就拦着,警察还是出门,“警察分开后就上车,车都发起了,他们还是拦住,僵持在那,然后屋里这边就出事了。”
争议:能否合理防卫
关于该案,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为,应当以成心伤害罪追查于欢刑事义务,因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作具有过错,能够酌情关于欢从轻处分,倡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判决书显现,辩护人杨少彬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于欢有合理防卫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作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于欢系坦白的意见。辩护人田明提出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照实坦白立功事实,应当依法减轻处分判处有期徒刑的意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于欢有合理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请求减轻处分的意见,聊城中院审理以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固然当时其人身自在权益遭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凌辱,但对方均未有人运用工具,在派出所曾经出警的状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安康权益被进犯的理想风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合理防卫意义的不法损害前提,所以辩护人此意见不采用。
法院以为,分离于欢案发当日下午起,不断遭到被害人方要账纠缠,当公安人员抵达现场后急于分开接待室的心态综合剖析,于欢具有伤害对方的成心。但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运营次序,限制别人人身自在、凌辱咒骂别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照实供述本人的罪行,可从轻处分。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成心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