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说“逃税罪”

杨晨霖 律师
昨两天,一个国企老总——亲大哥大清早,风机火燎的喊我去他办公室,急得不得了,说是出大事了。我也是急急忙忙的赶过去,给亲大哥救急。到了亲大哥办公室才知道是企业逃税的事。很有意思,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这样:亲大哥是某国企董事长,随着市场的变化,企业由当年的业界大佬现在沦落的连工资都发不起了。当年人人抢着想调入该企业,现在工人每星期只上一天班了,工资也是减去了大半,社保也是欠了几百万没有缴纳了。让人不得不唏嘘。
言归正传,说逃税的事。十多年前,该企业是业界大佬,生意好的不得了。用自己的一块地修了办公楼。那个时代流行成立集团公司,该国企也就注册了多家子公司。其中将修好的办公楼房产办理在了该子公司名下。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生意越来越惨淡了,工人的工资社保都是问题了。在2000零几年的时候,就把子公司的资产出让,缓解公司给员工发公司,缴纳社保的压力。
那个时候卖房子,当事人都是偷税漏税,不将真实价格写入合同,人为将房屋买卖价格降低来避税,弄阴阳合同。政府为了避免税收的流失,就按照城区不同的位置,制定了政府指导价格,按照这个指导价格来征税。
很多房屋中介通过自己的关系,把指导价具体文件拿了出来。在自己的中介生意中使用,帮当事人逃税。该该国企也是通过这种方式,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了有几百万的税款。现在,在房屋买卖市场上,缴税任然还是这种方式。这种方式也还在持续。
今年因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审计,这个逃税的事情就前两天爆发出来了,相关部门要求企业补交税款。董事长大哥担心承担刑事责任,就风机火燎的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律师帮忙处理,给出处理的法律意见。
这个案子就涉及到逃税罪的几个问题。
1、什么是逃税罪?
2、逃税罪的构成,哪些情形才构成逃税罪?
3、逃税罪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先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该罪在2009年前称之为”偷税罪”。从“偷”字就可以看出国家对该罪还有一个道德评价。主体阶层认为不缴纳税款就好比是在国库里边行窃一样,认为偷税行为就是偷盗行为。
2009年刑法修改,在那些学者的建议下,主体阶层对于逃税行为的认识发生了变化。纳税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收益,这些受益本来就是属于纳税人的。主体阶层通过国家手段,要求纳税人纳税,是收入再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当事人逃税行为只是破坏的是主体阶层对纳税人收入再分配的秩序问题,并没有侵害国家国库资金的所有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将偷税罪改为了逃税罪。
再说说第二个问题,逃税罪的构成,哪些情形才构成逃税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 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立案标准如下: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再说说第三个问题,逃税罪的法律责任有哪些?逃税行为一般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先说说刑事责任。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 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 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关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规定,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时,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把逃税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确定为五万元。对“数额巨大”的标准,有的法院确定为“数额较大”的五倍,即二十五万元。
涉及该罪,立法时主体阶层的意图是很明显的,给钱了事,那就是补缴税款,一般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涉税案件行政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该案税务主管部门行政罚款是相当痛苦的,未缴金额的一半到五倍。限期缴纳期间未缴还要每天承担万分之五的迟纳金。
本案涉税案件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而且这些款项都是用在了给工人发工资,缴纳社保,就从主观恶性上来说,比一般私营企业主观恶性要小得多。董事长大哥说担心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税款加罚款几百万,企业现在根本就没钱去交。
我们律师的意见就是,反正企业是国有企业,现在是企业没钱交税,不是不愿意交了。如果要交,那就让几百号工人把领的工资退回来去交,看看工人答应不?国有企业和一般私营企业不同,反正都是国家的。现在企业这么困难,不让国家拿钱就够可以了,税务主管部门还要来要钱,那只有让他们来要了,看看他们要得到不。
该案如果是私营企业,那就麻烦了,可能老板连瞌睡都睡不着了,税务机关估计要逼着你砸锅卖铁,卖儿卖女也要把税款交了的,不然那你只有去大牢里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