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拆除违章建筑

你好,我们是甘霖镇楼下村湖前自然村村民。我村村民史云川在我们村口有约400平方米左右的违章建筑(厂房)。我们多次拨打12345反映,已有2个月左右时间,但是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实质性处理。他们的答复是,此处属于村个私集聚区,2013年1月1日前建造,不用拆除,暂缓处理。依据是嵊州市委办2016(123)号文件。但是据我们对该文件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村个私集聚区内的违章建筑,就算在2013年1月1日前建造,如果群众反映强烈,也理应拆除(参照2016(123)号文件第二大点第一条的第五小点内容。附图即为文件内容)希望相关部门查实违章建筑和该文件具体内容,并予以拆除此违章建筑,不包庇,不袒护,给老百姓一个公平的答复,谢谢。
史嘉宁(先生):你于2017年6月28日,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上反映甘霖镇楼下村湖前自然村村民史云川在村口有约400平方米左右的违章建筑(厂房)未拆除问题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史嘉宁,住址:嵊州市甘霖镇楼下村湖前自然村,联系电话:18258585227),已于2017年6月29日转我局。我局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05年,甘霖镇楼下村(湖前自然村)村民史云川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起了五间一层的水泥砖墙钢棚顶的厂房,面积500平方米左右;而后在2007年6月30日,史云川与湖前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名为下坂白坟头的土地0.83亩,期限三十年,现厂房租给本村村民袁孟南使用。该地块在甘霖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为建设用地。2017年7月31日,我局甘霖镇国土所会同甘霖镇城建中队、工作片一片中心分管组长给史云川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史云川在5日内自行拆除厂房,整改到位。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特此答复。 经办人:张炜 联系电话:83666333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