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很多企业在销售环节,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会想方设法搞一些营销,比如:折扣销售、销售折扣、买一赠一、销售返利、销售折让、以旧换新等等。一般很多女士都喜欢打折,但是我比较喜欢买一赠一。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会计上把它分别叫做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折扣销售是先折扣再打折,销售折扣是先销售再打折。折扣二字在销售之后,表明折扣的发生在销售之后,与销售行为发生、税收关系成立无关,因而折扣额不能在销售额中扣除,应以扣除折扣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当然这两种方法的会计处理就不讲了,现金折扣无论最终打多少折都是按原价计算的增值税,所得税上由于你把折扣的部分放到了财务费用,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商业折扣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直接以折扣后的价格来确认收入,有的企业还是按原价确认收入,但是把折扣的部分放销售费用,但是在增值税上只要你将原价和打折款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我们都是按打折后的价格算税。
但是我在这里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无论是商业折扣还是现金折扣,最好都要在一开始的购销合同上注明约定,如果一开始没有约定注明,事后就比较麻烦。
我举个例子:我公司去年卖给a公司一批货,按照当初的合同约定货款100万在去年的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但是到现在已经是今年的5月5号了,对方不一分钱也没还,我公司也曾经派人多次上门追讨,对方的回答就两个字:没钱。今天我公司老板派我去要钱,当然我先去把他们公司大骂一顿,骂完之后我给他们一个台阶下,我就说了,当然了我今天来也没有指望能把钱带走,但是你们公司这样做也不应该,现在大家都知道经济环境下滑,你不能老是占着我们的钱,咱么合作这么多年也没有不愉快过,我们也不希望这么点小事情大家搞的不愉快,当然我今天来就是想传达一下我们老板的想法,老板跟我交代了,再给你一个月的时间,你如果能在5月31日之前把钱还了,老板说了不要你还100万,打个八折,80万。够意思了吧。如果过了5月31日,你还没还钱的话,老板也发狠话了,6月1日咱法庭见。a公司听完赶紧融资,果然在5月26日上午10点30把钱打到了我公司账上。然后我们公司会计就做账了,借:银行存款 80万,贷:应收账款 100万,不对啊,不平衡啊,还差20万呢,那么差额计入哪个科目呢?很多朋友会说,计入“财务费用”。注意,千万不能计入财务费用,为什么?因为这个折扣政策不是大家所想的“现金折扣”,要想是现金折扣必须事先在购销合同上注明相关的信用政策。其实在这里我本来对你有债权100万,我为能把这100万变现,我决定放弃部分收益,只收80万,少收的20万叫债务重组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有人说:“计入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都能在税前扣除,只是会计分录不一样,不影响我嘛!”不对!因为你在汇缴时这里的财务费用是直接扣除,放入营业外支出是债务重组的损失属于资产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必须要备案,如果备案不通过还是不能扣。那么要想备案就必须要重组协议,以证明重组真的发生损失。
我们在税法上一般提到“买一赠一”就会想到“视同销售”,这里我要提醒一下,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有偿)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这个文件什么意思呢,譬如我卖个a产品,送你一只b产品,假如a产品1000元,b产品市场价是200元,当然这里的b产品是赠送的,如果按照视同销售的做法,就应该按1200元来计算交税,但是根据刚才的文件,因为a和b产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是5:1,我们是不是收到1000元,把1000除以6,a产品占六分之五,b产品占六分之一,重新确认他们各自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这两个新收入加起来是不是还是1000,因此你的收入并没有增加,而成本还是原来的成本,所以并没有增加所得税。
那么增值税对“买一赠一”怎么认定呢,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往往要求企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要求企业对赠送的商品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
比如:某从事家用高压锅的生产企业,为了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份额,打算采取“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即顾客买一个高压锅(市场价100元,成本70元),送一个公司生产的市价10元的精美台历(成本价6元)。税务机关相应的处理要求是:
假如销售100个高压锅,赠送了100个台历,那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于赠送的台历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770
贷:库存商品 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此时,对于“买一赠一”的赠品在增值税方面要不要视同销售处理便成为了企业和税务机关争论的焦点。对于企业来说,在促销活动中的赠送往往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即通过赠送来达到提高销售额、提升市场占有率的目的。而增值税的无偿赠送一般是指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它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中对无偿赠送也有定义: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此“赠送”非彼“赠送”,而且赠品所计算的销项税额其实已经隐藏在主货物的价值中了,即赠送本身是企业在价格上的让利,是企业以让利的手段来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而不是出于逃避税负的动机。
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已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虽然这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不适用于增值税,但是我们可以从中把握到政策的倾向性,即这种买赠行为是不属于捐赠的。那么在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呢?虽然截止目前,总局并未出台明确政策,但从某些省市已出台的政策来看,是和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规定相一致的,即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不视同销售,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还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287号)[全文废止]规定:四、关于纳税人赠送、换购货物,“捆绑”、“组合”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对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无论销售、换购或赠送的货物是否作价(含单独定价和组合定价),均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纳税人若已分别按不同货物或已按组合包装货物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方法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
(二)纳税人若既未按不同货物又未按组合货物确认销售收入的,其未确认收入的货物,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视同销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另外《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规定:……“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购物返券”、“买一赠一”中“返券”金额和“赠一”的商品价格不能大于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金额。
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省市的规定都是如此的,比如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就对此问题明确为无偿赠送: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因此,在目前总局尚未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各地执行尺度又不尽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如何能在买赠活动中进行比较稳妥的账务处理或者完善发票开具行为,使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涉税风险,则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我给出了两点建议:
1.将主货物的价值比照从货物的价值予以折扣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实质上是在商品主货物价格上给与的折扣让利,那么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又根据《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在销售时将主货物、从货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注明将主货物的价格予以折扣,折扣的幅度即为从货物的价值,即折扣后的货物价值合计仍与主货物的原价一致,这样在一张发票上体现出了主、从货物的价值,而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时也避免了从货物按照无偿赠送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将主货物、从货物视为新的商品出售
企业可以将主货物、从货物打包作为一个新商品,可以将主货物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