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物价局,贵单位上次回复物业收费标准不需要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川价费【2003】294号文件《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何理解。
尊敬的网民:您好!感谢您对眉山市发展改革委工作的关注。你所说的“按照川价费【2003】294号文件《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2012年已有新的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应按新的法规执行。2012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是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 第五十七条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时,可以向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01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