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事实是这样的:2012年11月浙江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同建公司)取得枫丹白露小区的规划许可证。2013年11月1日该小区三期项目开工建设。2013年12月同建公司取得枫丹白露第三期预售证。2014年4月26日,本人向同建公司预订了枫丹小区三期第11幢1单元401室住宅1套时,同建公司提供的户型图、沙盘模型、第一、第二期的现房的南面阳台都是三面空的凸阳台。也就是说本人所订购的房子南面阳台的结构和规划审批过的平面图上南面阳台是一样的。同建公司取得的预售证允许出售的南面阳台也是三面空的凸阳台。然而,同建公司在2015年12月交付的房子的南面阳台变成与邻居阳台相连,与规划审批的结构完全不符。并于2015年12月29日取得《浙江省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根据衢住建建【2012】112号文件《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的“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必须按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印章的施工图图纸进行施工、监理、验收。”然而同建公司并没有按2012年11月规划局审批的施工图中的平面图来施工。 基于以上事实,请问市长,交付的房子和规划局审批的施工图这么不相符,同建公司是怎么通过衢州市规划局验收的?衢州市规划局有没有好好把握验收这道关?致使交付的房子南面阳台使用功能受到影响,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请市长为民做主! 郑美珍 2017年3月2日
郑美珍女士: 您好! 您通过市长信箱反映的枫丹白露小区11幢1单元401室的阳台问题,经本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一、信访人主要诉求。郑美珍女士于2017年3月3日向市长信箱反映,枫丹白露小区三期11幢1单元401室阳台验收与施工图纸不一致,规划部门验收是否有问题。 二、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整个枫丹白露小区按三期 进行建设,郑女士所购的11幢房屋位于三期,于2015年12月30日通过了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的联合验收,具体情况为:三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上建筑面积为41110.59平方米,竣工实测地上建筑面积为41178.3平方米,超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为67.71平方米,属合理误差范围内。根据《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合理误差范围内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再补办超面积的规划审批手续。其中郑女士所购的11幢1单元401室阳台验收时比原施工图纸增加了0.69平方米,是“超面积67.71平方米”中的一部分。因此我局和建设、国土、发改等相关部门予以验收通过。 三、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枫丹白露小区三期的规划核实符合《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如对本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处理意见书原件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住建厅申请复查。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不再受理。联系人:陈小明联系电话:8010605
衢州市规划局 2017/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