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然中宣部出手,明星税收好查片酬难压

由崔永元爆料引发的影视圈震动又有了余震,这一次是中宣部牵头出手。
6月27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4点硬性规定:
一: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二:对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节目、亲子类节目、真人秀节目等进行调控,规范片酬合同管理,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戒力度。
三:禁止视频平台、影视组织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影视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
四: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助长过高片酬。
其实,在崔永元爆料之前,明星的日益严峻的片酬问题,早已引起过业界的广泛讨论,关于高片酬对影视剧创作的危害,在业界已是人尽皆知的事情。国家也不是第一次出台政策干预和整治了。
2017年9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分为十四条,其中第三条为:行业组织出台电视剧成本配置比例指导意见;优化片酬分配机制;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
2017年9月22日,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比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贯彻了《通知》的要求,做出了更加明确的指示。
《意见》规定,电视剧演员的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30%。
据报道,有的影视作品,总预算不过1亿,而流量明星们就拿走了8000万,被挤占了大量经费的制作团队,创作上“偷工减料”是注定的,“注水”也是在所难免的,此情此景,若指望它还是一部好作品,也只能借助做梦了。
遏制明星片酬比例过高,当然不是安抚社会上弥漫的仇富心理,而是为了保护影视创作规律,促进影视业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相关机关的通知和意见精神,2018年4月4日,腾讯视频、优酷、爱奇艺联合发布倡议,发出呼吁,其中第一条呼吁就是共同遏制不合理的高片酬现象;将演员的片酬比例控制在合理的成本范围内;不明星唯一论。
按理说,去年一系列影视业规范政策的出台,体现了从上层到民间,从国家到企业,对明星天价片酬的危害都心知肚明,在行动上,也都纷纷出力整治和规范了,其效果不说立竿见影,至少也能起点作用吧。
但是,这次中宣部牵头印发的《通知》,其关于演员片酬比例的要求,可以说是重申了去年《意见》的规定。一个问题反复被重申,往往是执行不力使然,监管不力使然,问题仍旧得不到解决使然。
那么漏洞和症结在哪?
中宣部的《通知》,不同于去年的《意见》,除了整治“天价片酬”的这一问题外,还对“阴阳合同”、“偷税漏税”吹起了整治的号角,这是在国家机关出台的影视业政策中,首次针对“阴阳合同”的影视业毒瘤开刀,其目的除了维护影视业的健康发展,还在于惩治违法乱纪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秩序,维护国家法律的威严。
可以说,“天价片酬”屡禁不止,其症结就在“阴阳合同”。像崔永元爆料的,范冰冰参演三天拿片酬2000万,那是看得见的,这是阳合同。背后偷偷给6000万,这是神不知鬼不觉的地下交易,谓为阴合同。这些都有待于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对监管部门来说,明面上的不法行为,管得着;暗地里勾当,就有力使不上了。这似乎解释了,即使法律白纸黑字明令禁止,“天价片酬”仍旧屡禁不止的根源何在。
中宣部这次发布的通知,显然将“阴阳合同”、偷税漏税与明星高片酬挂靠在了一起,甚至认为前者是导致后者产生的重要原因。
但事实上,明星片酬是市场调节的产物,而税收政策是国家对于收入的宏观调控。只要加强监管和税务审计,明星“阴阳合同”和偷税漏税的问题都容易解决,但是高额片酬却很难控制。
明星片酬由市场决定,与供求关系密切相关。“电视剧演员的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是一种理想状态,只能靠行业自律,国家只能做一种引导。
有关部门对于明星高片酬所能做的,只有严防“阴阳合同”,督促明星依法纳税。
【文/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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