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经营许可证要怎么办理

想从事农产品经营,请问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到哪个部门办理?
还有就是如果是前期预加工方面的,是否有什么要求,需要达到什么标准。
农业局没有办理农产品经营许可证,应报工商局办理。农产品初加工需办理生产许可证,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莆田市农业局(农办)于 2017-7-26 16:16回复)
2017年7月27日,我局接到贵办转发的诉求编号为:PT17072400130关于咨询办理农产品生产许可证事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3〕137号)规定,原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含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划转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所以我局没有办理农产品生产许可证职能,应转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7-7-27 10:03回复)
现将12345便民服务热线第PT17072400130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从以上规定,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2、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从以上规定及您的表述,可以参照您所销售产品是否符合食用农产品的界定。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可参照以上《办法》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如您所说的前期预加工,不符合上述定义,若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具体可参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如在莆田市境内创办米粉、豆腐、米糕、手工线面、腐竹、泗粉等六类食品品种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可参考《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您也可向您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就预加工的具体产品再做咨询。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关心与支持,如有咨询、投诉或举报可直接拨打我局热线电话:059412331。(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 2017-7-31 09:11回复)
现将12345便民服务热线第PT17072400130咨询的问题再次回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您所销售产品是否符合食用农产品的界定,您可以参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详见第一次回复)。
怎样办理经营许可证及需提供哪些材料,具体可电话咨询食药监办证窗口。市局食药监办证窗口:05942658912;城厢分局办证窗口:05942270680;荔城分局办证窗口:05942353035;秀屿分局办证窗口:05945879011;涵江分局办证窗口:05943339919 。北岸分局办证窗口:05945912338;仙游市管局办证窗口:05948588206。(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 2017-8-2 09: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