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产假是否可以按人大所修改的计生条例最新决定来实行

我是一名在国企上班的工作人员,再过两个月即将请产假,之前同事在省人大决定出来后请产假,但企业人力资源部说不能按照新的生育条例来请产假(我公司休假条例管理规定产假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来制定的),人大是最高决议了,只是重新修改的计生条例还没有公布实施,那是否国企要等新的计生条例出来了,才按照实施吗?而不是按人大决定的最新的计生条例来实施呢?企业不以这最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来实施,是否可以?
你好:
修正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2月19日公布施行。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对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颁布实施前(2016年2月19日前),婚假、产假、照顾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或正在休婚假、产假、照顾假的,应当按照《决定》的新规定执行。 (新罗区卫计局于 2016-3-9 16: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