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市民王先生在骑行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因刹车失灵导致车辆失控不幸摔伤,去医院就诊后,诊断为两膝盖软组织挫伤,左脚踝关节轻微骨折,光医药费花了5000元左右。
随后王先生与共享单车提供者之间因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故王先生就此事向律师进行了咨询。
共享单车的大致使用流程为:用户在共享单车App注册账号后,交纳押金支付费用,通过扫描二维码骑行共享单车。
由此可知,用户与共享单车提供者之间形成来一种单车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所以双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或协议来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因此王先生在注册成为某共享单车的用户之后,与单车提供者之间形成了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调整。
浙江思玥律师事务所主任何晓东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该共享单车的提供者作为出租方,应当保证单车的质量合格,还应当尽到审慎管理及维护保养的义务,若单车本身存在部件损坏、刹车失灵等问题,导致使用者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应视为某共享单车提供者的车辆质量不符合标准、不符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某共享单车提供者对王先生在骑行过程中因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先生可以据此向该共享单车的提供者主张赔偿此次事故所花去的医药费。
律师提醒
在本案中,王先生有一点做得非常到位,就是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报了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及时地固定了证据,能够证明确实是由于单车质量安全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避免了对日后纠纷的解决所造成的证据上的不足。
共享单车已掀起一股热潮,这种造型简单、颜色鲜艳的小自行车现在在我市市区随处可见,甚至在郊区也会看到其身影。共享单车的超常规发展,导致了诸多问题日益凸显,都是源于企业经营模式、监管部门、使用者素质缺位共同所致。
除了前面所提到的由于共享单车质量安全问题而引发的事故,还有可能在使用者骑行过程中,因自己操作不当或者自身体质原因(比如突发性的疾病)而导致的事故,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使用者承担责任;在道路上因有障碍物或者有坑洞,导致事故发生,受害的使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向有管理义务的侵权人索赔。
现在有很多未成年人也在使用共享单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责任,保护监护人的权利不受侵害,由此可知,未成年人在使用单车过程中致己受害或者致他人受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父母或者监护人切勿让孩子随意地使用共享单车,以免酿成大祸,追悔莫及。
共享单车的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单车的管理,确保单车处于正常安全可使用的状态,让消费者可以安全便捷地使用。而我们作为消费者,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也要警惕使用单车会给自己带来的损害,在使用单车之前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还要注意到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骑行。同样,相关的监管部门也应尽到有力度的监管,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只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建设良好的消费环境,才能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地增长。
来源:南湖晚报
共享单车都有责任啊。。。
这是骑的有多快啊
共享单车的维修服务真的该跟上
不看好的服务,还不如共享轻轨,未来几年努力造,整个嘉兴5条线路先造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