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雇员社保的缴费标准是否与国家的《劳动法》有冲突?


市直雇员社保的缴费标准是否与国家的《劳动法》有冲突?
各位:人社局的领导你们好!
最近关注到市直雇员的社保中的缴费基数好像存在未足额申报等现象。
具体情况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论单方提出或双方订立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2、 佛府办函[2011]144号文第三条(一)辅助服务雇佣人员: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计缴基数为当月工资标准。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而根据贵局的解释:http://wz.foshan.gov.cn/viewthread.jsp?tid=74869
我市市直雇员的社保缴费以当月工资标准:指雇用人员相对应每月工资档次标准,未包含第3点的中所说的奖金、津贴、补贴、公积金等所有法律规定要纳入计算的税前工资。
请贵局相关权威部门给详细解释!是否我市的地方法规与国家的劳动法有冲突?
请大家都来讨论讨论!
您好,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文件规定,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雇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所以其缴费基数就是参保人月应税工资和薪金收入。按照佛府办函[2011]144号文件规定,政府雇员的收入由工资+年度考核奖金+相关福利构成。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范畴。虽然年度考核奖金属于工资范畴,但由于其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而决定是否发放,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并且其是一年发放一次,不是每月发放的。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费是按月计征的,因此单位按照佛府办函[2011]144号文件规定以雇员当月工资即档级工资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与相关劳动法法律法规相冲突。
若您发现单位未按要求计缴社会保险费用,可向所在单位进行反映或向我局提供单位、个人信息,便于我局进行了解查证。
2013-07-25 14: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