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每个公民都是纳税人,除了日常消费中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当我们的薪资超过一定标准时候,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交个税时候有些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包括: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基本减除费用,
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对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2018年10月1日后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可以扣除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
2.专项扣除,
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个人负担的部分“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3.专项附加扣除,
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赁、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自2019年1月1日后才能扣除。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如: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除了这些费用可以扣除外,以下收入也是可以不交个税的。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