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住建部对LY17083100055的解答有疑义

首先感谢住建部在职权范围内给出的答复,但是是在没有了解具体情况下给出的答复,并不让人满意:“水晶嘉园目前是前期物业,对于公共停车位的收费及收益分配依据合同约定。对于公共停车位的管理物业企业进行管理后收取管理费用是合理合法的,管理好停车位也是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杜绝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停放。”
该车位位于沿街处,沿街很多所谓借墅,也就是店面,现在及将来都会有很多外来车辆的。请问,如何保障所谓的业主合法权益?难道只允许店铺业主的权益,其他业主的权益如何保障?
你好!
水晶嘉园目前是前期物业(厦门住总物业)在管理。根据(龙岩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住总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 车位使用费及停放服务费 ,第一款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使用人按照30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乙方按照60元/个/月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归乙方所有”的规定。物业公司收取60元车辆停放服务费符合规定。(新罗区住建局于 2017-9-29 08:3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