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按回答的:我县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1423元,若按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那为什么当事人要应缴纳63969元社会抚养费。为什么要按三倍收而且多出来是怎么回事?看来猫腻重重?再者什么时候按两倍收,什么时候按三倍收,是不是没规定由自己内部定的。
再者:为什么第一胎生女儿第二胎生男孩就不用罚款,倒过来却要?没有正面回答?
工人:
感谢你对我县人口计生工作的支持,你来信提到为什么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及征收倍数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第一胎生女儿第二胎生男孩不要罚,倒过来却要”的问题。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四)只有一个女孩”,所以农村第一胎生女儿的再生第二胎,符合条例规定属合法生育,不需征收社会抚养费。
若农村第一胎生男孩,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一)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二)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等规定再生育的属违法生育,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倍数问题
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倍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闽人口发[2011]92号)文件要求,针对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我局于2013年2月5日下发了文件进行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内容为“多生育一个子女的(1)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并主动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且自愿一次性交清社会抚养费的,按2倍至2.3倍(不含2倍)征收;(2)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并主动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或家庭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确实有困难的,按2.3倍至2.6倍(不含2.3倍)征收;(3)不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或外出躲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按2.6倍至3倍(不含2.6倍和3倍)征收”。
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是县计生局委托乡镇进行调查取证,征收决定由县计生局进行审批,最后委托乡镇征收。我局在审批征收决定时都能严格按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所以不存在猫腻问题。
三、关于社会抚养费具体计算方法。
违法生育是违法当事人夫妇共同行为,所以夫妻双方均应征收社会抚养费。若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以2014年多生育一个子女为例,我县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1423元,所以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若按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则为11423元×2人(夫妇)×3倍=68538元。
具体可咨询当地计生办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电话:0597-5833643。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9月9日
(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入卫计局)于 2014-9-10 15:4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