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这个看看就好,重点在下面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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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转让时未通知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请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 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东起诉购买拟对外转让的股权,应列转让让双方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在诉讼中可以要求拟购买的股东提供履行担保。
(4)变更登记问题。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之 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将转让 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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