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点
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2017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2013年6月30日前已登记使用该商号,且符合《规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新认定省知名商号。2012年2月28日认定的116件商号有效期将于明年初届满,今年可申请延续认定。
01
2013年6月30日前在浙江登记的企业,其商号并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02
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
03
企业的销售(服务)额、税收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本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产品销售(服务)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五个的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
04
四年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及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申报材料
申请新认定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依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延续认定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知名商号延续申请书》,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办法》第六条3—9项规定的材料。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浙工商企〔2008〕7号文件执行。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
其他企业商号与本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已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可能损害其利益的证明材料;
统计、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服务)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
省以上行业协会出具的企业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
05
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质量技监、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和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企业近四年安全生产、合法经营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06
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出具的企业近四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的证明;
07
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近四年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工商信用登记证书复印件;
08
设在外地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关系证明,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外地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委托代理其产品或服务的有关协议、证明;
09
企业最初使用该商号的证明;
10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可以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http://zjaic.gov)下载(或到所在地工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请书,按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局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实。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由市局汇总上报省局。
(三)省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申请新认定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如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办法》的要求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