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致死逃逸,父母劝子自首,检察官:父母做得对


编者按: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作为目前全市检察机关中唯一一个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检查科的,近日自行编写制作完成《青少年犯罪案例选编》。该书以近年来越城区检察院办理的真实案例为基础,通过问答、法条援引、法理评析、教训和启示解析等形式,结合案例释法明理,旨在向青少年普及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进而启发他们从中思考问题,吸取教训,培养崇法、尚法观念。小编将会据此每周整理一个真实案例,供家长和青少年了解、思考。
第三期:交通肇事慌忙逃逸 父母规劝主动投案
真实案例:2010年1月的一天,刚满20周岁的小东(化名)驾驶一辆轿车外出游玩,在一路口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依旧驶入,与途经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汪娟(化名)受伤,三轮车也遭到损坏。事故发生后,小东吓得手足无措,慌忙中开车逃离现场,而汪娟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回到家后,小东的父母察觉他神色异常,且发现车身有碰撞过的痕迹,一再追问后小东终于吐露实情。在父母的劝说下,小东几天后到交警大队自首。
问:如何评价小东的行为?
答:小东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釆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理评析: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下情形都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行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逃跑后,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实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而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检察官寄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下的罪行终究瞒不过法律的眼睛,还一直会受到良心的谴责。本案中的小东交通肇事逃逸后,在父母的规劝下主动投案自首,看似是“自投罗网”、“大义灭亲”,实则是真诚悔罪, 争取了宽大处理的机会。
生活中,我们都应该勇敢承担责任,这也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而规劝你正视错误、勇担责任的亲人和朋友是对你真正关心和爱护的,自己须积极主动弥补过错,切莫辜负一片良苦用心。

我们都应该勇敢承担责任,这也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正常的车是跑不掉的,除非套牌

出点小事故或许套牌的还能跑,真的出了大事了也是一样跑不了的!

都没用的,死人警察也不管,你自己去找目击证人,你看看下面

这么多的探头,逃掉的估计1%都不到!

规劝你正视错误、勇担责任的亲人和朋友是对你真正关心和爱护的,自己须积极主动弥补过错,切莫辜负一片良苦用心。

看似是“自投罗网”、“大义灭亲”,实则是真诚悔罪, 争取了宽大处理的机会。

对,如果出人命了,现在这么多探头,想跑估计难

犯法了就得承担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真诚悔罪, 争取了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