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桥派出所户籍室严重不作为

我叫梁友申,女,身份证号:422301197309165167,系马桥镇吕铺村十二组村民。育有两个女儿,长女黄维,在读高中,次女黄露在读小学。我于2015年4月与丈夫黄建平离婚,二个小孩由我抚养,田地、房屋归我所有。2017年5月16日,我与丈夫同时向马桥派出所户籍室递交分户申请书,有村支书签字的证明、离婚证、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分户,我三娘子为一户,将丈夫分离为一户,而马桥派出所户籍室百般刁难不予我办理。 为此,向上级投诉,要求与我分户,我与女儿三娘子为独立户。请上级为我主持公道,给予办理。
梁女士: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咸宁公安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经查:2017年5月16日下午,您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到马桥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要求与其丈夫分户,并将同户两个小孩与自己分到一户。因当时您没有离婚协议书(或者判决书)、房产证等能证明孩子抚养权和房屋归属权的相关证件,马桥所户籍人员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以及《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 :农村父母合法产权住房中,子女结婚后仍在其中居住但需要分户的,提交父母、子女共同确认的分户申请,村委会证明和住房分割、独立生活情况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可视情编制附号进行分户登记之规定。马桥派出所户籍人员在办理您和配偶婚姻状况的变更业务同时,告知您一户房屋产权证不能立有多个户主,可将夫妻其中一人立为户主,另一人与户主关系变更为其他关系的处置方法,但您在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情况下,又不接受户籍人员的建议,导致无法分户。 5月19日,经过协调后您再次到马桥派出所,出具了两份不同时间、且均无二人同时签字捺印的离婚协议书,因协议书无两人签字,我局认为您出具的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按规定,不能受理分户申请。 2017年5月22日,您再次到马桥派出所,并提供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15年4月3日,有二人同时签字、捺印,并有民政部门印章),根据相关规定,因协议内容现有房屋所有权归您所有,大女儿抚养权归您,二女儿抚养权归黄*。马桥派出所根据相关规定将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您与大女儿分为一户,将其前夫黄*与二女儿二人投靠亲属方式迁入黄*父母一户。 感谢您对咸宁公安工作的信任、支持和理解,恳请您今后继续关注、支持公安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建议,协助我们改进工作、服务社会。
市公安局 2017-05-23 15:2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