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 房屋所有权证加名,关系为血缘亲兄弟,均已婚已育,现想在房屋所有权证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加名,相关手续跟资料有哪些,谢谢!
您好,您可通过买卖或赠与等方式实现。
一、如拟增加姓名的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与原产权登记人共同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买卖或赠与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申请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因此,申请人可根据不同的转移方式,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买卖转移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span>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复印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原件);/span>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后续手续;/span>
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7)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4、契税及相关税费证明(原件);
5、不动产买卖合同(原件);
6、受让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证明(原件);
7、转让人提交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同意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授权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
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产分户图;
9、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赠与转移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复印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原件);/span>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后续手续;/span>
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7)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4、契税及相关税费证明(原件);
5、赠与合同(原件);
6、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赠与登记的,需提交受让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7、地籍调查表(独立宗)、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产分户图。
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咨询电话:禅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88881200;南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81213175;/span>三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87748106;/span>高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88620903。
2016-11-22 14: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