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漫工作以来,看到我国部分地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采用“以票控税”、“形式重于实质”这种原则来处理的,实际并不正确。
查看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其实规定税前扣除的只有如下条文: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总结一下可以扣除的是:1、实际发生的;2、与取得收入有关的;3、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但是在实务中一般人都是如何认为的呢?小漫观察到实务人员基本是通过检验发票,把发票的有无是否正确作为唯一凭证。流程大致如下:首先检查发票的真伪?其次发票取得抬头是不是被审计单位全称,有没有错字?再次检查发票是不是具体有明细的?接着检查发票内容是否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内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当然这样的处理方法也不能说错,主要是不够全面,很多实务问题就难以解决,例如租别人住房尤其是个人的,就是难以取得发票的;有些协会会费的也只是收据;分摊的一些费用只有分摊表等等。
但是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了公告,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
以下小漫就简单的例举一下《办法》的优点。
1、 凭证进行分类。根据第八条规定,明确扣除的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2、 收款凭证也可以扣除。根据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限制条件就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3、 票据不符合,可以弥补。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汇算清缴前补开,如果汇算清缴前补开不了,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是真实,依旧可以税前扣除;
4、 以后年度追补。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假如汇算清缴前没取得,应取而未取,可以在取得后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是不得超过5年;
5、 分摊简洁。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和其他企业、个人发生分摊费用,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 租赁费用清晰化。根据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公告7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