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节学习企业所得税中对部分国家鼓励的费用支出进行加计扣除优惠的规定。
首先学习关于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的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如果形成了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有以下具体规定: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如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己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如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如符合条件,由委托方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不予加计扣除。
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的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则要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进行核算,如企业划分不清的,不予加计扣除。
4、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
其次是对于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可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部分,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也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1、企业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