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 刘磊
问题补充:
甲公司是我银行的债务人,持有我行(我行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017年6月份债务到期未还,在我行的协调下经甲公司同意2017年7月1日将甲公司股权协议变价转让给张三,转让所得价款偿还我行债务。我行在股权登记簿上做了变更登记,但各方均未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2018年3月8日,河南某法院根据工商登记显示向我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甲公司名下股权。问:我行应如何应对?
律师回复:
你行应如实向前来冻结的法院工作人员告知甲公司名下股权已转让给张三的事实,说服冻结人员撤回冻结。
如法院执意冻结,为避免司法处罚,不要拒绝协助。但在签收回执时在法院的送达回执书上将转让的时间、买受人等信息予以注明。同时,征询冻结人员同意后将该股权冻结的事实告知甲公司和张三,以便其向执行法院启动执行异议程序。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七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
(八)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三十四条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案例索引:
(2006)民二终字第78号
(2007)民二终字第32号
(2017)闽民终358号
(2017)赣民终255号
律师提醒: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关于股权(份)转让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上述相关公司法及其解释,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权),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但对于“其他方式”并未进行详细规定。目前的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未有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是否需要登记的规定。各法院对于虽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在登记在股东名册后,拥有股东权利(益),基本都持认同观点。但就拥有权利(益)之后是否可以对抗法院依据工商登记进行的执行,司法实务中认定不一、存在争议。
目前各地工商机关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是否需要登记、是否接受登记做法不一,在实务中买受人和股份公司应注意进行股权转让事宜前应及时向当地工商机关征求意见,如能够做变更登记应尽量登记,以产生对外公示效力,避免后期因执行机关依据工商登记进行冻结或原股东恶意无权处分而引发的纠纷、甚至出现相关赔偿风险。如不能登记应尽量取得不能登记的书面回复。
同时,因债权债务关系下进行股权变现偿债时,如工商登记机关拒绝接受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登记的,建议当事人通过法院执行的方式取得法院关于股份变更的裁定,这样可以大大避免上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