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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邮箱: ncrdfgw@163.com
建议一: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列入省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换货。”建议删除“未纳入省产品目录”
建议理由:新规二十六条明确了电动自行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的,可退货或换货。但实际的电动自行车市场存在着进入了省产品目录也可能无法在本市登记的情况,因为部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先以合规的样品提交申报,进入目录后再生产与申报规格不符的产品投向市场。消费者在购买到这样的产品后,公安交管部门事实上是拒绝予以登记,甚至提出要消费者向厂家交涉进行申报变更的要求。这种“纳入省产品目录却无法在本市登记”的情形显然不属于新规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退货或换货的权力也无法得到保障。
建议二:第十二条“(三)……”建议改为“(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以及对他人造成危害的行为。”
建议理由:电动自行车的外形结构经改造后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情况即会对驾驶者本人安全造成影响,也会对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危害,此款不能忽略改装车辆对其他交通参与者安全的威胁。
建议三:第十四条 “未纳入省产品目录……”建议改为“未纳入省产品目录以及虽纳入省产品目录但技术参数发生变更未向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调整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建议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实上已对纳入省产品目录,但生产厂家擅自改变技术参数,未向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调整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此行为无行政依据,建议添加,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法可依。
建议四:新规二十六条建议增加“(四)消费者因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无法在本市登记的,销售者拒绝退货或换货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一下罚款。”
建议理由:此条明确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但忽略了其在第十一条“……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换货”中应当承担的管理职责。
建议五:第二十七条第五款“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三十元罚款。”建议将“酒后”改为“醉酒后”。
另建议添加
“(七)不按交通信号灯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三十元罚款;
(八)在机动车道左侧行驶、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建议理由:
1.新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醉酒状态的确定应当对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达到一定标准才是醉酒,低于标准是酒后。而“酒后”一词,经查阅新规上位法,只对“酒后驾驶机动车”有明文规定。“法无禁止则自由”,新规中对“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管理过度应予以重视。
2. “按交通信号灯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有法可依,而电动自行车驾驶者作为交通参与者往往认为自己是非机动车,可以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由此引发的电动自行车抢行并造成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
3. “在机动车道左侧行驶、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的”个人认为属性质较为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该行为危害了机动车的合法通行权利,机动车为避让违规的非机动车而产生的避让又易产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被牵动心弦,感到震撼。立法至少要有这样的精神。
电动车载人那项值得斟酌
车辆检验合格挂牌行驶,驾驶人考试合格持证行车
的确 ! 叫什么操作证嘎 ~
叫...叫..叫电动车驾驶员骑行证吧!O(∩_∩)O哈哈哈~
不准走返道可以把护栏在中间开条路,另外除去禁止载人,废除搭乘12以下的儿童!电动车改装儿童椅罚款放前面车主脚没地方放,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应该怎么罚款
我知希望对电动车闯红灯,有非机动车道不走非要占道机动车道的行为加大处罚
规范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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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的就是各行其道,什么时候能把机动车管好再说吧,机动车别乱占道,给非机动车一个车道才是王道
电动车驶入机动车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电动车首先负60%的责任。
赞同,本来非机动车道很窄在来个机动车占了一大部分电动车怎么走跟着机动车屁股后面一枚注意撞上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