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20万元还了6.6万元 ,还的钱算利息还是本金?


借钱之后先还了一部分,这还的是利息还是还本金呢?昨天,柯桥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法院凭借相关法律条款,认定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先还的那笔钱属于利息。
柯桥区马鞍镇的童某和柯岩街道的薛某平常经常有资金往来。2015年7月份,薛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向童某借款20万元整,借条中注明20万元分别为:2013年1月3日借款10万元,2013年7月15日借款10万元,两笔钱的借款利率分别为月息4分和月息6分。2013年到2014年间,薛某分别8次给童某转账6.6万元。不过,其余款项,薛某再也无法支付。
为此,童某一纸诉状将薛某告上了法庭。童某称,他借给薛某的20万元本金,薛某分文未付,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薛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损失。
显然,对于童某的诉求,薛某表示很难接受。薛某向法庭出示了银行的对账单,证明了自己曾向童某的账户分8次转账6.6万元。薛某认为,这笔钱正是归还童某的本金,但童某对此矢口否认。对此,薛某很不理解。
那么,这笔钱到底是还的利息还是还的本金?
对于这个争议,法官在审理中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条款。根据这一法条的第21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且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先抵充利息。在此基础上,法院认定薛某通过银行转账的8次还款,应  先抵充利息,多余部分用于归还借款本金。
不过,即便是先归还利息,这个利息也不完全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在审理中,法官发现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已经高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多余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截至2014年1月8日,薛某尚欠童某借款本金185963.41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薛某归还童某借款本金185963.41元,并支付这笔钱自2015年8月17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法官告诉记者,其实,借钱还钱不约定还利息本金的顺序,在民间借贷中相当普遍,这也成为很多纠纷的源头。事实上还款顺序不一样,后果很不一样。“如果约定先还本金,那么之后的利息是在以前的本金基础上减去这笔钱再计算;但如果约定先还利息,之后的利息还是在以前的本金上基础计算。显然对债务人来说,前者更划算。如果没有约定,法律出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基本上会默认是先还利息后还本金。”

利息太高,想想就还不了,最多也是拆东墙补西墙,最终有崩盘的那一刻

判决都没用,法院又不会强制执行

要麻不借,自己认可的事,反悔可不行,像老板答应我年底工资结清,他现在说,过年回给,行吗?

杨白劳利滚利,本金永远垫后

借钱还是要谨慎!

一般都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包括银行贷款。先还利息即使你贷款提前还了,他的利息早就赚了。

尼玛能要得回来就不错了,还利息,O(∩_∩)O哈哈~

你想人家高息,人家要你本金。玩吧

心凶命穷的结果,安安稳稳放银行不就没事了,凡是上当受骗的,都是贪字害的,不值得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