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回生育津贴的相关不解问题

关于退回2014年生育津贴额度计算方式的规定不明确,通知要求当年发多少退多少,根据珠人社【50】文件: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2014年的确收到过单位工资及生育津贴两份工资,如今要求退回,要求合理,但退回金额计算不合理。按退回要求,发多少退多少,但当年产假128天的应发工资总额少于生育津贴发放总额,是不是意味着如今退回时,按低的退回呢?不应该一刀切,要求所有人全额退回,应按照生育当年的实际工资水平计算退回金额。望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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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5-08 14:4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