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对原诉求编号ND14111400005回复内容已收悉,现第三次诉求,投诉国土资源局已知这是违规行为,且诉求这么久的时间到现在事情仍在继续,没有丝毫的整改,还有古田县清违办不作为,这么大一片违规场所,都没做到监督行为,工商局为何能发放给这违规场所的营业执照,卫生局为何能发放卫生许可证,以上所述的这些单位是否都存在组织行为,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协助处理。
林先生:
关于你在12345宁德市政务服务平台上对编号ND14111400005的第三次诉求,要求国土局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等事项。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你反映的事项位于城西街道前坂村新秀家园6号楼,系黄天安开设的“海鲜大排档”,该地块原是彭枝有于2013年向城西街道罗华村委会承租的,双方签订有《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协议书》和《农村土地出租协议书》,并与城西街道办事处、罗华村委会签订《复耕承诺书》。彭枝有于2013年5月申请办理农业结构调整用地,2013年10月31日经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西街道罗罗华村彭枝有农业设施项目用地的批复》(古政地[2013]200号)批准,批准用地面积5.5095亩。11月彭枝有开始搭建钢架结构厂房,并对地面进行固化,2014年8月将该厂房出租给黄天安进行开设“海鲜大排档”使用,双方签订有《厂房出租协议》。
我局意见
1、彭枝有、黄天安等人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14年9月2日分别对彭枝有、黄天安发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彭枝有、黄天安等人限期纠正和整改。
2、根据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城西街道办事处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应加强对设施农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并督促用地业主整改到位。
古田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12月16日
(国土局于 2014-12-16 16:31回复)
经调查了解,根据古国土资函【2014】12号《关于古田县政府网“县长信箱”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情况通报的函》,此前国土资源局已在“县长信箱”中对该信访事项进行了反馈。日前在城西前坂村新秀家园6号楼旁开设“海鲜大排档”的人员系古田县城东街道和平路居民黄天安,且黄天安于2014年8月向古田县大桥镇大桥村村民彭枝有承租的,租期为8年,双方签订有《厂房出租协议》。该地块原是彭枝有于2013年5月21日向城西街道罗华村村委会承租的,租期为3年(2013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面积为5.5095亩,双方签订有《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协议书》和《农村土地出租协议书》,并与城西街道办事处、罗华村委会签订有《复耕承诺书》,交纳耕地复垦保证金33000元人民币。彭枝有于2013年5月申请办理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经《城西街道办事处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请示》(古西办【2013】129号),以及国土资源局、食用菌产业局等部门审核上报,于2013年10月31日经县政府《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西街道罗华村彭枝有农业设施项目用地的批复》(古政地【2013】200号)批准,批准用地面积0.3673公顷(5.5095亩)。2013年11月彭枝有开始搭建钢结构厂房,并对地面用混泥土固化,后于2014年8月将该厂房出租给黄天安进行使用,黄天安即进场开始施工进行内部装修,开设海鲜大排档,现内部装修已基本完工,投入资金约45万元。
综上情况,彭枝有、黄天安等人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业项目生产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及《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田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古政办【2012】83号)等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国土资源局已责令彭枝有、黄天安等人限期纠正和整改,城西街道办事处将配合国土资源局做好该设施农用地的监督和整改。(城西街道于 2014-12-17 09:5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