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乡镇企业发展迅速。这些乡镇企业要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投资,要么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不仅拉动了地方经济,还提供了不少就业岗位。如果政府突然要对该乡镇企业进行征收,那该如何补偿呢?
因为乡镇企业所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而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乡镇企业,征收补偿款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一、土地区位补偿,指的是乡镇企业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一般与土地区位和土地用途有关。
二、企业厂房的重置成新价,指的是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区内的厂房重建平均价,我们可以将它理解为企业厂房的建造成本价。
三、搬迁费用补偿。企业搬迁、尤其是大型企业搬迁,需要同时搬迁不少机器设备,而这部分的搬迁费如果让企业去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企业征收,需要给予一定的搬迁费用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企业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但是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如果遇到征地拆迁,必然会导致停产停业损失。依据我律师团多年以来的经验,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实际经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违约损失和财物成本等,在实践中,这部分补偿是出现争议较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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