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永州市物价文件中规定,2014年新建商品房燃气开户费已经计入购房成本中,开发商不得向用户收取燃气开户费。 我在丽水琴湾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表明燃气开户费不包含在房价中,如果我们不同意这条,房子就没有办法购买,合同就没有办法签订,明知道这条规定,但是为了购房也没有办法只能签订霸王条款。 难道开发商这样的行为,没有人开制约管制了吗?我们老百姓难道只能忍气吞声的接收这个霸王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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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湘价服〔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开通到户的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购房合同价外另行收取”。《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7〕115号)规定:新建商品住房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含表后安装服务费),不再向用户单独收取。但湘价服〔2009〕59号文件有效期为5年(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该文件废止后至《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下发前购买的商品房,以《合同法》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最后,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