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2011)佛山法民二初字第3号
与
(2011)佛山法民一执仲字第2号
对比原告下列几项内容:
一、 原告:含民事诉讼起诉状在内的各种形式申请书。
二、 原告:含民事诉讼起证据在内的各种形式资料。
两个案,对比各种资料,请问相同之处多,还是不相同之处多。
法院是否真的能做到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尊敬的网友:
您好!
经核查,(2011)佛中法民一执仲字第2号案,已定于8月4日下午2:30分在第15法庭听证。如有疑问,可届时与法官进行说明。
谢谢。
2011年7月28日
2011-07-26 12:10:30